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包括以下3种类型:
一是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三是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科技成果转移服务税收优惠
科技成果从供给方(输出方)向需求方(输入方)转移时,往往需要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提供商务、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可以为科技成果寻找需求方,针对企业技术难题寻找解决方案,组织高校院所与企业进行供需对接,指导、支持和促进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等。无论哪种情形,委托方可与服务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即技术中介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其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技术服务所得须按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6%。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相当于2.5%;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相当于5%。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税收优惠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主要是指《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服务。实质上就是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概念验证中心、熟化中心等机构(有的被称为新型研发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形成更成熟的科技成果,再以各种方式转移到企业并由该企业实施转化,前者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后者可享受科技成果转移税收优惠。
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税收优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双创”政策等都大力支持科技人员以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为科技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的载体主要有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孵化载体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孵化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