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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范围: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融资评估、专利入股、专利实缴、专利增资等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并且取消了占比限制。

  专利出资/增资的流程

  第一步,专利评估。专利评估机构的选择,尤为重要。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经验,将影响专利增资的每一步,对专利增资成功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专利评估机构,要有资产评估资质。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来进行验证。仅有资质还不够,需要观察评估机构是否有专利增资评估经验,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客户名单及与评估机构人员交谈中得到。

  第二步,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根据工商局规定,用于增资的专利必须是股东拥有。所以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或专利评估后,要将专利从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此过程,相当于货币增资中将货币打入银行账户。

  第三步,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专利过户成功后,需要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写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

  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第四章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包括:

  (一)工商登记受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对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的评估;

  (二)工商登记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企业所涉及的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的评估;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资,但是不得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重组、改制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资产的权利人与出资人是否一致;

  (二)出资人的经济行为是否需经批准,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设定他项权利的资产是否与其相对应的负债分离;

  (四)企业重组、改制方案以及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可使用期限对其价值的影响,结合知识产权资产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受益期限评估其价值。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当结合出资目的实现后评估对象合理的生产规模、市场份额、技术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以包含知识产权的资产负债组合出资时,资产评估师应当依据同口径的可靠财务数据,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评估,以资产组合方式列示其价值。